财库[2013]211号
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武警部队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高法院,高检院,有关人民团体,有关中央管理企业,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编制2014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3〕43号)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,现将2014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总体要求
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、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。预算执行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,关系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,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和财政运行效率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,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,完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;进一步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,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撤销,暂时无法撤销的,逐步将其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监控范围;健全公务卡制度,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,切实减少公务支出的现金使用;积极开展全年用款计划编报,不断提高用款计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;完善预算支出责任制度,加快预算执行进度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;强化预算约束,控制和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事项;建立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机制,做好清理、消化工作;严格暂付款管理,严禁利用财政资金对外借款;从严控制资金垫付行为,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资金;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,规范预算单位用款行为;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,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。
二、做好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工作
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工作,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,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,确保用款计划编报和预算支出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。2014年,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如下:
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: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中,年度财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支出(包括建筑安装工程、设备采购、工程监理、设计服务、移民征地拆迁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支出,不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);单位所在地在直辖市、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辖区的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中,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单个采购项目金额120万元以上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(以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为划分依据),未列明单个采购项目的,部门预算中所列采购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;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、离退休费;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,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;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(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
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: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、物品、服务等采购支出;特别紧急支出;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。
范围划分建议表的报送、审核批复和调整事项处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。
三、深入开展全年用款计划编报工作
2014年全年用款计划的编制、报送、批复和调整,以及重点项目的标准和范围等事项参照2013年有关规定执行。各部门要深入开展以细化到科目、重点项目为核心内容的全年用款计划编报工作,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,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。预算单位业务部门要紧密结合事业发展年度计划,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编实编准全年用款计划,进一步提高用款计划编制的准确性。要切实加强重点项目支出管理,规范用款行为,避免项目支出超预算情况的发生。
2013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处理,除部分部门(另行确定)的重点项目按预算项目结转外,其他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,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按预算项目结转,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按预算科目结转。结余资金核定批复、恢复比例等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。
四、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
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,以及“厉行节约、反对浪费”的高度,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。按照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和差旅费管理、会议费管理等有关要求,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,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,公务差旅费、公务接待费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、会议费、培训费等经费支出,除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的,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。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完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细则,限制现金提取和使用,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。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,对公务卡使用率不高的单位,要责令其分析原因、限时整改。
各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不断完善公务卡支持系统,强化公务卡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;简化办卡手续,缩短办卡流程,及时反馈消费及还款信息;研究完善实有资金账户跨行还款业务,方便预算单位还款;加强公务卡数据统计,密切关注公务卡使用情况,定期向财政部和预算单位反馈;加强系统内部培训,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业务,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。
五、加强预算支出执行管理
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抓好预算支出执行管理,加快预算执行进度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。各部门应加快对所属预算单位预算的批复进度;对年初代编预算,要尽快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;硬化预算约束,规范预算调整行为,对确需在执行中追加的预算,要尽早提出申请报财政部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;按照财政部要求认真编制用款计划;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、用款计划以及项目执行进度支付资金;资金支付严格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;应实行政府采购的,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;充分利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网上申报审核系统,提高财政直接支付审核效率;重视结转结余资金的预算执行,加快结转项目的执行进度。
六、加大存量资金盘活力度
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结转结余资金清理、消化工作。对于预算执行进度缓慢、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,以及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支出的项目,要及时提出调整当年预算的建议。各单位要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、准确性和可实施性,在编制下年预算时,充分参考当年预算执行情况,将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与下年预算编制统筹考虑,尽量避免产生新的结转结余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暂付款的清理和管理,规范资金支付和使用,严禁利用财政资金对外借款,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,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七、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
各部门要继续扩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,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级次,所有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要全部纳入改革范围;不断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,加大信息技术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的应用力度,更好地满足缴款人需求;加强对本部门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监督,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;认真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分析工作。
八、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互动机制
各部门要积极发挥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督职能,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,在监控、核查、处理、整改、反馈等环节健全与财政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互动机制,促进提高动态监控效率和效果。各单位要主动配合财政部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,及时、准确、真实反映情况;对于确认的违规问题,要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整改,完善内部管理制度,严防类似问题重复发生。
财 政 部
2013年12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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